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都昌县黄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国泉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8MA7KDLL42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汪墩乡喆桥城乡大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都昌县黄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私营养老机构,共有13名老人,6名工作人员在其就餐。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33604280036513。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都昌县黄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品留样记录未分行写,食品留样标签未写“时”和“分”,对于留样不规范行为,我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市监责改【2026】01070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市监当罚【2026】010702号给与警告)。2026年1月13号,我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民政、消防、住建对养老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在都昌县黄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发现,该留样冰箱内存在22个留样食品(2026年3月31日早餐7个,中餐13个,晚餐2个),食品留样标签上未记录克数,食品留样记录表上菜品未分行记录,未记录3月26日之后留样情况。因当事人食堂操作人员均年龄较大,负责管理留样的工作人员刚好3月底辞职,食品留样工作对接没做到位,导致至我局检查时出现问题。 当事人食堂内存在的一瓶无食品标签的已开封使用的黑色食用油,是自己家中压榨的菜籽油,用作食堂部分食物制作,其货值金额为80元,因当事人无具体的使用记录,故无法得知使用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前期下达责改进行复查,当事人已主动进行改正。 另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也未有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记录。至调查终结时止,我局未收到任何关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相关投诉。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6年4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被委托人个人身份的事实。 2、2026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市监责改【2026】01070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市监当罚【2026】010702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事实。 3、2026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9份,证明本案的来源,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留样、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食品的事实。 4、2026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都市监先登【2026】0331号)、财物清单1份(文书编号:20260331),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无标签标识的食品进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5、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和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食品的事实。 6、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已主动改正的事实。 7、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张、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记录1张,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的事实且无任何投诉举报的事实。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二、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食品违法行为:1、没收无标签的食品“黑色食用油”一瓶;2、罚款1000元。
6000.00元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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