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公军 | 注册资本:15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91790183402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委会乌拉盖牧场农乃分场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07
2019-06-13
(2019)内2591财保9号
民事案由
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拉盖管理区)煤监管罚〔2026〕110004号
1.未对111采区水仓内的7台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2.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板,11107运输巷800m处巷帮约有10m喷浆离层;11108开切眼联络巷顶板锚索滞后贯通点约11m,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6m;3.未在集中供液硐室转弯处设置防撞装置;4.未及时检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2026年7月29日检查时发现编号为25100039、25110421的在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7月27日、2026年7月28日;5.11108运输巷500m-600m处胶带输送机因底鼓导致跑偏严重;6.11107切眼补掘巷、集中供液硐室出口处电力电缆与信号电缆交叉吊挂,距离小于100mm;7.11107运输巷5号联络巷密闭压差计损坏;8.111105辅运巷密闭前堆放砂灰料、沙土,未设置栅栏及警示标识;9.11107辅运巷胶带输送机90#架处,胶带输送机底部存放的木料堆放高度超高,距离下层皮带小于200mm;10.11107切眼补掘巷外侧的供水自救装置水压表损坏;11.《11107工作面补掘巷作业规程》中火灾应急处理措施出现重复,缺少水灾应急处理措施。
1.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2.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3.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4.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5.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6.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7.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15,000.00);8.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9.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10.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11.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0,000.00)。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整(¥315,000.00)的行政处罚。
360000.00元
乌拉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2026-09-01
2
(乌拉盖管理区)煤监管罚﹝2026﹞110003号
1.111采区1#回风联巷风机位置压风管路上一个球阀漏风;2.11109胶带巷泄水联巷帮部一根锚杆托盘不贴岩面,失去预紧力;3.11109胶带巷泄水联巷皮带输送机机尾防护栏不牢固;4.005#井下无轨胶轮车的车载位置监测系统定位不准,11104胶带巷运输通道和11108辅运巷外段通道巷道转弯处的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行车标识及交通管控信号不全,转弯处未设置防撞装置;5.11104辅运巷回风联络巷挡风墙顶部排水管路穿墙后未进行抹面处理;6.M-23号密闭墙U型压差计与密闭墙内连接软管破裂;7.主井底清理刮板输送机机尾链轮未上护罩;8.矿井通风系统图标注风量数值不全,缺少审签日期;9.入井领取编号为223号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到达井底车场显示数值为0.27%,数值明显超差,需进行调校。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一十九条第三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七十七条,以上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
1.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2.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3.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4.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5.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6.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7.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8.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9.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
270000.00元
乌拉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16
3
(乌拉盖管理区)煤监管罚﹝2026﹞110002号
煤矿11109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跑偏保护装置0.5米内设垂直吊挂坚固钢筋环链,阻碍输送带与跑偏传感器的正常接触,导致跑偏保护装置无法及时、准确动作,失去应有的保护作用,保护失效。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阶次。
责令停产整顿1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给予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新煤矿矿长公军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690000.00元
乌拉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2026-06-01
4
蒙(锡)煤监管罚〔2026〕150010号
1.11104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上3台开关缺少局部接地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11104运输顺槽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缺少行人过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八)项规定;3.11104运输顺槽中段架棚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11108辅助运输顺槽20m处U型棚与巷帮之间空隙未背实,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4.11104运输顺槽电缆穿挡风墙和巷道拐弯处两端缺少电缆标志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5.11109胶带巷掘进工作面S72点前160m处接线盒接地极拔出无钢管且未埋入底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项规定;6.地面甲烷校准配气瓶未放置在通风库房内;氧气、一氧化碳、甲烷标准配气瓶混放在一起未分室存放,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第8.2.2条要求;7.+570里车场绕道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转弯处内弯侧未设置防撞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十)项规定;8.11108辅助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配电点QJZ2-120型电磁起动器未进行月度防爆性能检查;11109胶带巷局扇配电点局部接地极无接地电阻测定记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九条 表18规定;9.11108辅助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距离巷帮支护的距离为0.31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2.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3.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4.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5.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6.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7.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8.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9.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陆仟元整(¥306,000.00)。
340000.00元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2026-05-07
5
(乌拉盖管理区)煤监管罚〔2026〕110001号
1.1109胶带巷掘进工作面第一节风筒漏风;2.11104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600-800m处无消防阀门及支管。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七十七条,以上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30000.00);2.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乌拉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