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荷光 | 注册资本:7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681850392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大李各庄村西(存在多址信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1
侵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3-07-18
侵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6-06
侵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2-13
(2023)津0101民初242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四川中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5
2022-02-17
(2022)辽03民终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鞍山市万江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1-23
(2021)辽0381民初9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市万江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海城市人民法院
7
2020-07-16
(2020)津0119民初3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赛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0
2022-02-24
(2022)辽03民终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鞍山市万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01
2021-10-13
(2021)辽0381民初968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市万江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01
2021-12-04
(2021)辽0381民初968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市万江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07
2021-12-06
(2021)辽0381民初9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市万江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21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20
2020-06-16
(2020)津0119民初3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赛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1-20
2020-05-29
(2020)津0119民初379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州市监处罚﹝2026﹞271号
根据投诉举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购买的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产品为其生产,该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该产品外包装无有机认证标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生产纳洁丝有机纯棉护垫,于2026年5月29日向经销商销售纳洁丝有机纯棉460-2726共36箱、纳洁丝有机纯棉420-2719共5箱,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原材料为非有机纯棉,在外包装标注“有机”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2
津蓟州市监处罚〔2026〕137号
根据投诉举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和顺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购买的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产品为其生产,该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该产品外包装无有机认证标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原材料为非有机纯棉,在外包装标注“有机”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罚款21000元。
21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