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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王小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音龙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8A4U83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岳口镇健康大道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05号
2016年5月19日,当事人经核准注册成立,由股东之一曾砚平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天门市岳口镇健康大道9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2026年7月16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由曾砚平变更为公司另一股东王音龙。 2025年7月2日,当事人从段现廷(已另案处理)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301、20240307、20240309、20240312四个批次的半片鸭,共计1063件,保质期均为12个月,总购货金额30295元。当日,当事人通过网上电子银行转账付款给段现廷,段现廷通过运满满APP雇佣冷链车,将上述1063件半片鸭从江西省赣州市海洋冷冻厂运送至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天门王小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7月3日交付,运费2500元由当事人通过网上电子银行转账付款给货运司机。当事人购进上述1063件半片鸭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购进、入库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至本局2025年7月17日检查时,当事人已使用上述1063件超过保质期半片鸭中的723件,生产、加工成酱板鸭等食品成品并销售至河北、湖南、广东等地的8个经销商,总销售金额63087元,其中已结清货款41307元,剩余超过保质期半片鸭340件被本局扣押。本局检查发现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主动召回涉案食品167件,并交由本局扣押。2025年7月25日,本局将扣押的上述340件半片鸭、167件召回食品及部分解除扣押后剩余的账本票据随“天门王小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交天门市公安局,移交物品仍旧存放于本局租用的天门华西农商城冷库内。 2026年7月21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曾砚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天门王小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曾砚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三、对被告人曾砚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0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禁止被告人曾砚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五、禁止被告人曾砚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天门王小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曾砚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文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8926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上缴于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七、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天门王小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曾砚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67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半片鸭340件。 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曾砚平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67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半片鸭340件; 三、当事人股东之一、原法定代表人曾砚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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