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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2772221866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兴顺西镇红庆德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4
(2024)内02民终3347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04
(2024)内02民终3346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4-30
(2024)内0222民初502号
劳动争议
陆**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4
2024-04-30
(2024)内0222民初501号
劳动争议
杨**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7
2024-12-23
(2024)内02民终3347号
劳动争议
王**、内蒙古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6-18
2024-07-31
(2024)内0222民初280号
劳动争议
戚**、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66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6-18
2024-09-18
(2024)内0222民初501号
劳动争议
杨**、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19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6-18
2024-07-31
(2024)内0222民初281号
劳动争议
王**、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88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5-06-18
2024-09-18
(2024)内0222民初502号
劳动争议
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284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5-05-29
2025-05-26
(2025)内0222执527号之一
劳动争议
杨*、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6-25
2018-01-24
(2018)内0222民初259号
合同纠纷
固阳县兴顺西红庆德村民委员会樊三壕村民小组与内蒙古大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固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1-02
2017-07-24
(2017)内0222民初104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23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6-11-08
2016-11-08
(2016)内0222民初1037号
民事案由
包头市广健公用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固阳分公司诉内蒙古大中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应急罚﹝2026﹞矿1-10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408采场一处安全出口用铁栅栏封闭,不畅通。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一)条的规定;2、1400m中段为一期工程最低中段,该段水泵房防水闸门无法关严锁紧,且防水闸门墙上方穿管口未封堵,不能保护水泵房内排水设施正常工作。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七)条的规定;3、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1400m中段平面图显示403采空区处有临时封闭,现场实际未设置。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四)条的规定;4、监控系统中显示2026年2月12日12:50到13:50,南风井主通风机停机一小时,期间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仍有11人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的规定。)2.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408采场现场抽查2人佩戴自救器,其中1人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测(1、型号为RU-15(D)的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未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1450m中段巷道内悬挂CO传感器及监控系统内显示读数均为5ppm,而现场携带便携检测仪读数为0ppm,便携检测仪故障。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4.未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1、2026年1月21日8:00-15:30,1400m中段南北交叉口进行动火作业,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显示,该作业地点下风侧仍有3人作业,未组织撤离。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1、2025年11月29日,在1400m中段CM408使用外敷药包爆破法对大块岩石二次破碎。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条的规定)。6.擅自开采间柱(开拓系统纵投影图显示410采场矿房矿块长度为78m,超过设计值的50m。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十六)条的规定)。
处人民币223000(贰拾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3000.00元
固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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