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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好乐多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周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2MA6QGRR47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立新街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6〕66号
鉴于当事人摆放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7盒(瓶),货值金额达137.00元,应当依法予以其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1100.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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