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依木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运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AW56B6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泰湖锦园6幢3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147号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依木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的皮鞋(稻草人男鞋),经****于2025年09月16日进行抽样(规格型号:260(2.5),抽样3双,其中备样1双)并检测,检验结果:依据《温州市****》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短链氯化石蜡”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据当事人自述,该批次皮鞋(稻草人男鞋)购买自位于佛山市****的佛山市****,由于当事人每次都是客户下单后,同步向厂商采购的,所以每次都是按需采购,拿到货后就全部售完,从未注意鞋子批次信息,故并不知道与被抽样的产品批次相同的已销售产品数量有多少,此次售给抽样单位的3双涉案男鞋为同一批次,实际购进成本价为55元/双,销售单价为75.6元/双,当时抽样机构实付价格为72.93元/双,可能是因为抽样机构购买时抵用了平台送的优惠券等原因,故违法所得226.8元,货值金额22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销售上述不合格皮鞋(稻草人男鞋),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并处以罚款453.6元(即货值金额2倍),合计680.4元,上缴财政。
453.6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