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利高粱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四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JK102X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薛峰市场WP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152号
现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4201130128249,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另查明,涉案批次高粱酒系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从宜城市金银庄五粮纯酒酿造厂购进的,进价为3.6元/斤,重量为50斤,进货金额为180元,售价为15元/斤,涉案批次的高粱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750元。涉案大曲高粱酒系当事人于2026年2月15日从宜城市金银庄五粮纯酒酿造厂购进的,单价为3.6元/斤,重量为50斤,进货金额为180元,售价为30元/斤,涉案批次大曲高粱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5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批次白酒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称其向涉案批次的高粱酒及大曲高粱酒中添加了白冰糖,白冰糖是2025年11月5日从拼多多店铺“云农伯伯特产旗舰店”购买的,价格为36.9元,重量为10斤,该店铺上传的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为云南旺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社区高坡村399号金马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内A栋201室。当事人表示购买案涉白冰糖系消费者在买酒时会自行购买白冰糖用于调整口味,量少的直接送给顾客,量大的则称重销售给顾客,截至案发时,案涉白冰糖已全部使用完毕。
另查明,当事人在高粱酒酒坛上张贴的标签内容为“15元/斤 高粱酒”,在大曲高粱酒上张贴的标签内容为“30元/斤 大曲高粱酒”。案涉大曲高粱酒系当事人于2026年2月15日以3.6元/斤购买50斤高粱酒后直接倒入标有“大曲高粱酒”的酒坛中以30元/斤的价格销售。
另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中国市场监管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市场监管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高粱酒及大曲高粱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虚假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2.处罚款1500元。
对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内容不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3.处罚款1500元。(罚没款共计3390元)
15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