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刘清孕婴童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清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BDRBN1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文化小区11号楼6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44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2024年3月15日,为推销涉案产品,以人民币100元的费用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该产品电子版宣传图片(目前该广告制作者已无法联系),宣传该产品具有1、对成人具有提高分泌系统功能;2、对老年人具有延缓衰老;3、对孕妇具有涂抹有效消除和预防妊娠纹;4、对婴幼儿具有橄榄油母乳成分其油脂成分与母乳最相似,涂于婴幼儿腋下、臀部,防止尿腌,汗渍,有助于平衡新陈代谢功能的广告,并在其运营的名为“豪门孕婴”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予以发布。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微信公众号已于2026年3月28日停止使用。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店内未发现该产品,当事人称该产品已于2024年末停止销售。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款产品具有广告中宣传的功能,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豪门孕婴”微信公众号中益之尚母婴专用油广告图片,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陈述。
5、广告制作费收据截图,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费用。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公众号停止发布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及整改后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处罚如下:给予广告费用4倍罚款,罚款400元。
400.00元
-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