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源艺乐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康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4MAE0KPX77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众和康园58幢2单元10层1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6〕48号
当事人淘宝网店滇南古韵乐器专卖店宣传页面中涉及的商品为黑檀木葫芦丝,执法人员在李康的手机淘宝平台滇南古韵乐器专卖店销售页面,查到黑檀木葫芦丝演奏型降B调C调小学生成人儿童专用滇南古韵十大品牌字样的广告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黑檀木葫芦丝是滇南古韵十大品牌的有效认定证明材料依据,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该广告是李康请同学广东明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制作并在淘宝网店发布,制作费用为50元,当事人提供了广告制作费的收款收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销货清单。截止到2026年5月19日,共销售了19把。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其淘宝平台网店宣传页面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广告费用3倍罚款,即150元,上缴国库。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广告费用3倍罚款,即150元,上缴国库。
15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