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付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MA06WLPT09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红星路18号(天明创意产业园B区30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7
劳务合同纠纷
天津富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1-29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天津富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人民法院
3
2023-11-02
不当得利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一稽罚〔2026〕41号
经查,你单位通过购买形式,让天津市南开区辛美远程劳务服务部、 天津市南开区仟顺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南开区建浩劳务服务中心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64702534、64702535,发票金额85643.56元,税额856.44,价税合计86500元;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64736820、64710316-64710330 、64736816-64736819,发票金额198019.80元,税额1980.20元,价税合计200000元;发票代码:012001900104 ,发票号码:64710301- 64710305,64710291- 64710300,金额:147029.70元,税额:1470.30元,金额合计:148500元。你单位已将上述发票列入2021年度成本进行核算,并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后你单位接到征管部门通知,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综上,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7份,利用虚开发票列支结转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列支结转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应处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35.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应处以罚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51435.56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