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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建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603KYD1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99号兰花丽景一组团商业裙楼一楼6号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2
(2024)渝0107民初2788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贾*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2-03-17
(2022)渝0107民初47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3
2022-02-24
(2022)渝0107民初217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4
2022-01-18
(2021)渝0107民初5247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5
2020-11-12
(2020)渝0107民初239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6
2020-11-02
(2020)渝0107民初240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7
2020-11-02
(2020)渝0107民初239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1
2020-12-28
(2020)渝0107民初240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11
2020-12-28
(2020)渝0107民初239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11
2020-12-24
(2020)渝0107民初239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11
2020-12-24
(2020)渝0107民初2402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韩**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02
2020-09-17
(2020)渝0107民初130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7.28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02
2020-09-17
(2020)渝0107民初130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7.79元
民事案件
7
2020-11-04
2020-08-31
(2020)渝0107民初964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1-04
2020-08-31
(2020)渝0107民初96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9-11
2020-07-28
(2020)渝0107民初96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11
2020-07-27
(2020)渝0107民初965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石新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6〕273号
我局再次接到相关举报后,于2026年5月11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光头咸鸭蛋”食品外包装或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上仍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从商丘路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光头咸鸭蛋”,购进了720个,单价为0.9元/个,总购进金额是648元;光头咸鸭蛋在购进后因为规划的有活动档期,有的时候按照促销价格0.99元/个的单价进行销售,具体销售金额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为准,从举报人购买2026年4月24日到现场检查整改完毕2026年5月11后,一共销售光头咸鸭蛋1265个,销售金额为1144.312元;当事人陈述称自己理解所有蛋类产品属于农副产品,不需要散装食品标签,所以没有贴标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6〕274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长领南乳花生”从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商品规格为150g/袋,零售定价为4.99元/袋。当事人购进商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建立了购进和销售台账。因当事人经营系统多次更换,现有系统可查询到的该商品进货记录对应时间为 2025年11月15日、2025年12月2日、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29日、2026年4月21日、2026年5月19日;其中 2026年1月29日购进的 1 箱(共36袋)该商品,购进单价为3.199 元/袋,总购进金额115.164元,该批次商品已于2026年3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受生产厂家更换产品包装影响,2026 年3月15日至2026年4月21日期间当事人未购进该商品;该商品存在新、老两种包装样式,2026年4月21日之前购进的为老包装,2026 年4月21日购进的为新包装,2026 年5月19日购进的批次恢复为老包装。 投诉人提交了购买全程视频,主张其 2026年6月4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长领南乳花生”生产日期为 2024年12月21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对该主张不予认可,提出涉案生产日期为 2024年12月21日的商品并非当事人门店在售商品;事发时,投诉人购买产品后两次前往该店,第一次返回时,门店店员提出为投诉人更换有效期内的商品,投诉人接受后离店,第二次返回时,要求索要该袋过期商品,当事人随即报警。当事人称事发时店员已当场销毁该袋涉案商品,可提供销毁照片;门店日常执行每周一食品保质期全面排查制度,排查情况拍照留存工作群,临期食品登记入排查台账,无异常则记录无异常。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暂未提交完整的店内监控视频以佐证其主张。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证据充分,认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成立。 ? ? 依据现有投诉材料及调查情况,涉案被举报的“长领南乳花生”共计1袋,标称销售价格为4.99 元/袋;因当事人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不予认可,且无在库过期食品予以印证,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为投诉人购买的1袋产品,综上,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99=4.99元,违法所得(4.99-3.199)×1=1.79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柒角玖分(¥1.79)。
2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