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辛星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00MA18Y3HC6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光华路星河国际D栋1号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4
(2021)黑27民终297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王**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2-15
(2020)黑2701民初9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秦**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3
2020-09-18
(2020)黑2701民初9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秦**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4
2019-06-20
(2019)黑2701民初56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
杨**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5
2019-04-25
(2019)黑2701民初33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3
2023-12-13
(2023)黑2761民初170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尤**与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25
2021-09-30
(2021)黑27民终297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王**与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13
2021-05-19
(2021)黑2701民初61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王**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31
2020-12-15
(2020)黑2701民初9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秦**与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5
2019-11-15
(2019)黑2701执49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与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06
2019-06-18
(2019)黑27民申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原审被告刘忠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13
2019-06-12
(2019)黑2701民初33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与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8-12
2019-06-24
(2019)黑2701民初56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与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6-20
2019-04-22
(2019)黑2701执23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与周**、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5-07
2019-04-08
(2019)黑2701民初4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6〕28号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格达奇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09-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10-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