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学旺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550385312B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127号财富大厦A座1104-1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3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刘*,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易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4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王**,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易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3
2022-07-05
(2022)津0110民初435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4
2019-03-13
保证合同纠纷
天津隆意达典当有限公司
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14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天津易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6
2022-07-15
(2022)津0110民初435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0
2019-09-11
(2019)津0106民初825号
典当纠纷
天津隆意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刘*、王**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01
2019-03-07
(2019)津0106民初825号
典当纠纷
天津隆意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刘*、王**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16
2019-07-10
(2019)津0106执786号
保证合同纠纷
天津隆意达典当有限公司、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3-20
2018-01-15
(2017)津0101执3044号
劳动争议
周*、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12-28
2017-07-17
(2017)津0101民初1929号
劳动争议
周*与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10-20
2017-09-09
(2017)津0101执872号
劳动争议
刘*、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09-13
2017-01-22
(2016)津0101民初6077号
劳动合同纠纷
段**与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30.46元
民事案件
9
2017-08-20
2016-10-14
(2016)津0101民初6209号
劳动争议
李*与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5-09
2016-12-22
(2016)津0101民初5273号
劳动争议
王**与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保监罚[2018]12号
易明经纪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易明经纪自2016年7月起历次变更机构实际住所,均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时任公司执行董事王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易明经纪历次变更机构住所后,均未按规定到监管部门办理保险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也未换领新保险许可证。时任公司执行董事王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三、易明经纪未按《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缴存保证金)及缴纳监管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津保监发〔2017〕15号)要求报送自查报告;未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办理年度审计工作并报送审计报告,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报送。时任公司执行董事王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四、易明经纪2016年业务、财务档案存在缺失、损坏情况;2016年7月26日后没有建立业务档案。时任公司执行董事王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五、易明经纪2013年11月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但未按规定足额缴存保证金,也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时任公司执行董事王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
1. 变更机构住所后,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2. 变更机构住所后,未按规定办理保险许可证变更换领工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3. 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4. 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5. 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处罚款6万元。
70000.00元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