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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丰瑞祥和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五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8H9N51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西路,团结北路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12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12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西路,团结北路东侧从事零售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负责人为方杰。 2026年2月3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梅、兰、竹、菊”喷花类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级别D级、个人燃放类、喷花类(地面)、单个含药量10g、保质期三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安全生产许可证:(湘)YH安许证字〔2021〕010219、生产日期见合格证,制造商为浏阳市天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该产品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该批次产品23个,零售价70元/个,货值金额1610元。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2年12月8日从巴州丰瑞祥和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计2箱120个,购进单价28.3元/个,截至检查当日已销售97个,其中2026年1月9日以56元价格对外销售1个,其余销售情况无台账记录,可核实单个产品违法所得27.7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星空派对”吐珠类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别吐珠类、产品级别:C级、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单个药量800g、保质期三年,内附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截至2026年2月3日检查当日,该产品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现场该批次产品1箱,零售价980元/箱,货值金额980元。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3年12月30日从巴州丰瑞祥和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计2箱,购进单价621元/箱,无对外销售记录,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上述2款过期产品总货值金额2590元,可核实违法所得27.7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霹雳珠”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别玩具类(造型)、产品级别:C级、药量0.2g、含量:50/1、总药量10g、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合格证、执行标准:GB31368-2015 GB10631-2013 GB24426-2015,制造商为上栗县环球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2月3日检查当日,73盒该产品均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包装及产品内均未标明生产日期,零售价25元/盒,对应货值金额1825元。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4年12月27日从巴州丰瑞祥和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计5箱,其中1箱100盒无合格证及生产日期,截至检查当日已销售、赠送27盒,剩余73盒,无完整销售台账,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年年有余”喷花类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别喷花类(地面)、产品级别:D级、单个药量:10g、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19593-2015、生产日期见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未标注月份,与执行标准GB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5.1.10.2“应按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年××月。年代号一般应标注4位数字;难以标注4位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以标注2位数字。”要求不相符。现场该批次产品2筒,零售价460元/筒,货值金额920元。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3年12月30日从巴州丰瑞祥和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计2箱8筒,购进单价292.25元/筒,截至检查当日已销售、赠送6筒,剩余2筒,无销售台账,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上述4款烟花爆竹产品总货值金额共计5335元,违法所得共计27.7元,其余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销售台账,无法准确核算。
针对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及未标明生产日期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产品标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并处以货值金额10%的罚款182.5元; 综上,决定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烟花爆竹产品(“梅、兰、竹、菊”喷花23个、“星空派对”1箱、“年年有余”喷花2筒); 2、没收违法所得27.7元; 3、罚款合计人民币4244.5元。
4244.5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2
(库)应急罚(2026)6号
存在烟花爆竹与易燃杂物混合存放的情况。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9.6条的规定:“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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