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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昆仑雪纯净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计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3125MABPWL0G2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古勒巴格镇巴达木社区5组6号6楼101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4〕2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2年12月14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3年8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成品库(已检区)的饮用纯净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2023年12月15日被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609元(陆佰零玖元整);2.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莎市监处罚〔2023〕211号)。 2024年6月24日当事人生产规格为18.9L/桶的包装饮用水187桶。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包装饮用水在厂内被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开始组织不合格产品找回工作,截止8月17日召回工作结束,当事人召回包装饮用水0桶。2024年6月24日当事人共生产包装饮用水187桶,生产成本5元/桶,销售价格7元/桶,违法所得为1309元。
1.没收违法所得1309元(壹仟叁佰零玖元整); 2.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65312514074); 3.法定代表人王计划、食品安全员王计划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2
莎市监处罚〔2023〕211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18.9L/桶的饮用纯净水87桶,并存放在成品库(已检区)。2023年8月25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成品库(已检区)的饮用纯净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样品数量7桶,生产日期2023年8月24日,检验项目包括耗氧量(以O2计)、铅(以Pb计)、铜绿假单胞菌等10项。2023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上述饮用纯净水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6291),载明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铜绿假单胞菌检验依据为GB8538-2022(条款57),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1;1;1;3;4。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上述批次饮用纯净水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BJ23650000830243019)及其附件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6291)后,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认可检验结果,制订了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但未接到退回的该批次饮用纯净水。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饮用纯净水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7元/桶,销售金额609元,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87桶×7元/桶=609元,违法所得609元。
1.没收违法所得609元(陆佰零玖元整);2.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200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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