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怀靖 | 注册资本:5164.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755330702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桦林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7
(2023)黑1003民初74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2
2022-03-25
(2022)黑10民终227号
劳动争议
郭**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1-19
(2021)黑1003民初1435号
劳动争议
岳**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4
2021-11-18
(2021)黑1003民初1308号
劳动争议
郭**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5
2020-12-03
(2020)黑1003民初907号
劳动争议
糜**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2
(2020)黑1003民初600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新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7
2019-06-12
(2019)黑1003民初531号
股权转让纠纷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牡丹江桦林实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8
2019-05-18
(2016)黑1003民初439号
劳动争议
郑**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1-04
申请公示催告
大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肥西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0
2021-11-19
(2021)黑1003民初1435号
劳动争议
岳**、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3.97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4
2020-12-03
(2020)黑1003民初907号
劳动争议
糜**与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09
2020-04-29
(2020)黑民申617号
劳动争议
沈**、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28
2018-10-26
(2018)苏0981民初21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唐*、张*等与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倪**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30
2019-08-22
(2019)黑民申2954号
劳动争议
孙**、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06
2019-05-08
(2018)黑1003民初1268号
劳动争议
沈**与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7-29
2019-07-24
(2019)黑10民终957号
劳动争议
沈**与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10-08
2018-05-08
(2016)黑1003民初1000号
劳动争议
孙**与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31187.09元
民事案件
9
2018-10-08
2018-09-18
(2018)黑10民终766号
劳动争议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与孙**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2-03
2017-02-03
(2016)黑1003民初1059号
劳动争议
原告郭**与被告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环法〔2015〕132号
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环法〔2015〕132号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8-10-17【字体:大中小】 【返回上一页】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400002318组织机构代码:75533070-2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桦林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怀靖2015年5月26日,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等项目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3号75吨锅炉(UG-75/5.3M型号)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牡丹江市环保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环法〔2015〕119号)。根据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的规定。牡丹江市环保局于2015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第一次复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6月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牡环法〔2015〕101号)要求进行改正,3号锅炉(UG-75/5.3M型号) 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仍然超标。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15年5月29日,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2015年6月1日,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所做《调查询问笔录》。3、2015年6月2日,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所做《现场勘察笔录》。4、2015年6月11日,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5、2015年6月10日,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所做《调查询问笔录》。6、2015年6月10日,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所做《现场勘察笔录》。证据1、2、3、4、5、6证明牡丹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3号锅炉(UG-75/5.3M型号) 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名称为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环保局于2015年7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牡环法〔2015〕126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依据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排污者有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的规定。经研究,牡丹江市环保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环法〔2015〕119号)中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时间为: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12日,共计10日。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圆整(350,000.00)。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牡丹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212室)办理相关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牡丹江市环保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7月20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金额:35.0000万元
3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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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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