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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津鑫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1MA06K6P31W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8号一层甲A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08-1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5
(2024)津0101民初76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津鑫烟酒店
万**
裁判文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津鑫烟酒店
万**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汾酒”白酒相关进货票据等材料,无法说明购进来源。当事人收购11 瓶“汾酒”白酒,共花费220 元。2025 年9 月25 日,销售了1 瓶“汾酒”白酒(42%VOL,475ml)、销售价格为45 元/瓶,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共扣押10 瓶“汾酒”白酒(6 瓶“汾酒”白酒(53%VOL,475ml)、标价为50 元/瓶;4 瓶“汾酒”白酒(42%VOL,475ml)、标价为45 元/瓶。) 在当事人店内扣押10 瓶“汾酒”白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 年10 月22 日出具鉴定证明,结论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1 瓶“汾酒”白酒已无实物,无法进行鉴别。 根据上述商品的销售价格、商品来源、材质、做工等情况,与正品包装、标识、防伪特征等存在差异,且结合商标权利人的鉴别意见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商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进货票据,也未记录涉案商品的进、销、存台账,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改正。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成立,违法经营额为480 元。
1、警告;2、没收10瓶“汾酒”白酒;3、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