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明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0Y5WX7X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于家村六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不罚〔2026〕143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生产山楂酒70瓶,出厂检验用了4瓶,留样2瓶,4瓶自己饮用,剩余60瓶山楂酒于2025年12月1日以单价每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经济技术开发区浦吉百货超市,销售价格总计300.00元。该批次山楂酒规格型号为750ml/瓶,酒精度为11.0%vol,实测值13.0%vol,酒精度(%vol)标准指标要求10.0-12.0.0%vo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27588-2011《露酒》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6年7月1日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浦吉百货超市发布召回山楂酒产品的公告,召回起止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1日,当事人于2026年8月2日将召回的53瓶山楂酒全部集中销毁处理。4瓶山楂酒被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剩余3瓶没有消费者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浦吉百货超市退货。该批次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山楂酒货值金额350.00元,违法所得35.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山楂酒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生产山楂酒70瓶,出厂检验用了4瓶,留样2瓶, 4瓶自己饮用,剩余60瓶山楂酒于2025年12月1日以单价每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经济技术开发区浦吉百货超市,销售价格总计300.00元。该批次山楂酒规格型号为750ml/瓶,酒精度为11.0%vol,实测值13.0%vol,酒精度(%vol)标准指标要求10.0-12.0.0%vo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27588-2011《露酒》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6年7月1日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浦吉百货超市发布召回山楂酒产品的公告,召回起止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1日,当事人于2026年8月2日将召回的53瓶山楂酒全部集中销毁处理。4瓶山楂酒被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剩余3瓶没有消费者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浦吉百货超市退货。该批次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山楂酒货值金额350.00元,违法所得35.00元。
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山楂酒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
2025-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