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宝 | 注册资本:112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403554152129K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圆德慈善产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2
(2024)陕03民终165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万事德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宁夏新陆通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10
(2023)宁0402民初4673号
执行异议之诉
宁夏德民劳务有限公司
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04-29
(2021)宁04民终4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刘*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4-29
(2021)宁04民终4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刘*,蔺**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2-02
(2021)宁0402民初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固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6
2021-01-13
(2020)宁0402民初30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7
2019-12-23
(2019)宁0402民初3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5
2023-08-28
(2023)宁0402民初4673号
执行异议之诉
宁夏德某公司、固原鑫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11
2021-01-21
(2020)宁0402民初30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蔺*、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38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15
2019-12-31
(2019)宁0402民初3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29
2019-09-16
(2019)宁04民辖终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固原鑫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永亮、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税稽罚﹝2026﹞3号
该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记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1.该公司通过少记收入手段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24007.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第十六条(二)之规定,对该公司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检查期内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对该公司偷税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24007.62元50%的罚款计12003.81元(该公司2025年7月其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查实,且该公司偷税行为具有连续性,其处罚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终了时间为2024年12月,因此2020年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仍在处罚期限内)。2.该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42062.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第十六条(二)之规定,对该公司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检查期内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对该公司偷税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42062.89元50%的罚款计21031.45元。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开票金额302393.09元,税额39311.11元,价税合计341704.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44条“(二)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对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000.00元罚款。
83035.26元
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