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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立霖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2680660730X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街4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07
(2024)辽0903民诉前调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山东冰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2
2023-12-05
(2023)内0121民初5224号
曹**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3
2022-12-26
(2022)皖1323民初6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灵璧县人民法院
4
2022-12-20
(2022)皖1323民初6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灵璧县人民法院
5
2022-12-13
(2022)皖1323民初6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灵璧县人民法院
6
2022-11-08
(2022)皖1323民初6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灵璧县人民法院
7
2021-09-14
(2021)鲁06民终6420号
劳动争议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6-01
(2021)鲁0687民初2826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辛*
海阳市人民法院
9
2021-03-29
(2021)皖8601民初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10
2021-03-11
(2021)闽0583民初2230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戴**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3
2023-11-22
(2023)内0121民初5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曹*、烟台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15
2023-05-26
(2022)粤0608民初634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12
2021-09-17
(2021)鲁06民终6420号
劳动争议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3-02
2021-06-01
(2021)鲁0687民初2826号
劳动争议
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辛*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14.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1-15
2021-06-25
(2021)闽0583民初223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戴**、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14
2021-04-06
(2021)皖8601民初84号之一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曹**与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04
2019-08-27
(2019)鄂1002民初242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彩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03
2019-07-18
(2019)鄂1002财保31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彩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18268.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9
2018-12-30
2018-12-20
(2018)川0191民初1415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宋**与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瑞参堂水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30
2018-12-11
(2018)辽1104民初334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赵*为与被告烟台冰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烟市监处罚〔2026〕152号
经查,当事人通过天猫平台“缤鲜旗舰店”销售“内蒙吊龙牛肉”时宣称为“现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牛吊龙为集中采购非现杀,根据当事人提供销售数据订单详情统计,至案发时,牛吊龙销售金额为5263.0元;销售“澳洲原切M5谷饲牛排安格斯进口和牛”时宣称为“澳洲M5和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牛排的分级,根据当事人提供销售数据订单详情统计,牛排销售金额为50974.6元;销售鸡爪时宣称为“全网销量第一、好评大于99%”,当事人无法证明相关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销售数据订单详情统计,至案发时鸡爪销售41927.01元;销售“内蒙新鲜原切羊排”时宣称为“原切”,实际产品标签显示为合成,当事人承认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