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泳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QHUE56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瓦仓庄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239号
当事人通过招投标于2024年2月6日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昆明市五华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物业服务,当事人该项目在昆明供电局注册的用户名为云南卓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名下共4块电表,用户编号分别为0501001710570303、0501001710570304、0501001710570305、0501001710570306(下称3号、4号、5号、6号电表),其中3号电表负责地下车库照明、5号电表负责小区居民用电、4号电表与6号电表负责小区商业区域用电。小区商业区域商铺未实行一户一表,商铺产生电费由当事人代收代缴,2024年2月至2026年4月,当事人以1元/度的电费单价向小区商铺收取电费,违法收取费用157782.33元。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五市监责退〔2026〕014号),当事人积极整改退款,采取主动联系、发布公告等方式与物业服务对象协商退款事宜,截止2026年7月8日当事人已完成退款工作。
当事人在代收代缴电费时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47334.69元,上缴国库。
1.警告;
2.罚款47334.69元,上缴国库。
47334.69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