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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晟注册资本:10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3748501008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5栋不分单元6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9
(2025)赣0430民初36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彭泽县人民法院
2
2025-03-24
(2024)赣0491民初29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九江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九江德源投资有限公司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5
(2025)赣0426民初2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九江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
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
4
2025-01-24
(2024)赣0491民初29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九江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九江德源投资有限公司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2-02-21
(2022)赣0423民初17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武宁县金泰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武宁县人民法院
6
2020-09-07
(2020)赣0481民初1286号
修理合同纠纷
周**
九江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瑞昌市人民法院
7
2020-07-20
(2020)赣0481民初1286号
修理合同纠纷
周**
九江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瑞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6
2020-09-25
(2020)赣0481民初12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周**与九江江菱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88.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9-16
2019-06-27
(2019)赣04民特1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九江江菱电梯有限公司、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1
2018-06-27
(2018)赣0491民初字171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X**与九江利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昌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21
2018-08-28
(2018)赣04民终1455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X**、九江利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445号
1.涉案电梯信息: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赣GB01178(25),设备代码为3110330732025AA0S0,产品编号:TH251010027N01,设备品种: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使用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峰东路中段九江市天河观光宾馆大厅,使用单位:九江市天河观光宾馆。 2.2026年3月5日当事人维保人员郭世海(身份证号36040219810208****)单人对以上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纸质维保记录中签字的两名维保人员为郭世海(身份证号36040219810208****)和周志江(身份证号42112719950330****),已查明周志江签名是事后补签,当事人出具不实半月维保记录。轿顶作业、底坑作业等,均需要双人配合,一人作业,一人监护,防止意外发生。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及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难以保证施工安全。 3.当事人与九江市天河观光宾馆签有维保合同,合同期限自2025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维保该宾馆1台电梯,当事人合同期限内免费对天河宾馆内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保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4.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及时改正,在立案前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维保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九浔市监特令〔2026〕第B-011号),责令当事人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当天进行了整改,安排两名维保作业人员补做了一次维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
7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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