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颜晓堂美容会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佰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3MACUH4YB6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北大街240号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343号
2026年5月11日,办案人员电话联系举报人,询问能否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举报人答复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提供。举报人不在大庆市,不能配合办案机构签字确认。以上通话内容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
2026年5月13日,办案人员对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北大街240号二楼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举报人举报大庆市龙凤区禾美居女子美容院,正在经营的店铺为大庆市龙凤区颜晓堂美容会馆。办案人员现场搜索举报人举报抖音账号“禾美居美容院”,该账号视频内出现人员为大庆市龙凤区颜晓堂美容会馆工作人员。
同日,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其店抖音店铺名称为“禾美居美容院”,2025年12月4日上架“腹部排湿排寒”项目广告链接,售价29.9元/1次,销售0单。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项目有排湿排寒的功效。当日,当事人将抖音店铺中该链接下架,该广告链接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无广告费。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店铺“禾美居美容院”发布“腹部排湿排寒”项目广告链接,售价29.9元/1次,销售0单。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项目有排湿排寒的功效,广告内容虚假。该广告链接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无广告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均为大庆市龙凤区颜晓堂美容会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接收分配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经营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事实的陈述情况;
5、当事人抖音店铺截图3张,证明涉案项目销售情况;
6、当事人下架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7、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未发现当事人在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出证人进行确认无误。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的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