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金田玉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田贵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3MA74KH6K0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城区康庄路北侧高桥路西侧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7号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218号)、受委托人牛彦平和牛小军的《询问笔录》各壹份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6年2月26日,我局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甘谷县金田玉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城区康庄路北侧高桥路西侧一楼,法定代表人:牛田贵,建筑面积:35800平方米)的举报投诉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甘谷县金田玉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218号)、受委托人牛彦平和牛小军的《询问笔录》各壹份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为35800平方米,根据场所规模按以下标准处罚: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S≥10000,罚款裁量标准(万元)为7.8≤C≤8.4。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且积极配合调查与整改,符合《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八条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面积为最大规模划分区间,场所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处罚幅度为0-20%,综上所述,建议给予甘谷县金田玉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79200.00元
甘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