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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喜楼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2590835269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安阳县磊口乡清峪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5
(2021)豫0522民初号61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孙**,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2
2021-12-25
(2021)豫0522民初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孙**,王**,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3
2020-08-24
(2020)豫0522民初39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霍**
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宋**
安阳县人民法院
4
2020-08-24
(2020)豫0522民初39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霍**
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5
2020-05-25
(2020)豫0922民初14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王**,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水冶营销服务部,和**,河南省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清丰县人民法院
6
2019-11-06
(2019)豫0502民初44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房**
王**,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3
2025-08-25
(2025)豫0502执1279号
行政处罚
安阳市交通运输局;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375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4-12-27
2024-01-11
(2024)豫0527行审41号
行政处罚
内黄县交通运输局与安阳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24-04-22
2024-03-18
(2024)豫0505行审15号
行政处罚
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局与安阳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24-04-22
2024-03-18
(2024)豫0505行审18号
行政处罚
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局与安阳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0-03-09
2020-02-25
(2020)豫0922民初3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和**、河南省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02
2019-07-18
(2019)豫0522民初22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霍**与赵**、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948.9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1-14
2019-11-06
(2019)豫0502民初44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房**与王**、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1-26
2015-01-26
(2014)文民二初字第366号
民事案由
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01.6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1-26
2015-01-26
(2014)文民二初字第366号
合同纠纷
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01.60元
民事案件
10
2015-01-26
2015-01-26
(2014)文民二初字第366号
合同纠纷
安阳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01.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交﹝密﹞﹝2026﹞第0301-032780号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
现案件调查终结,认为当事人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216A010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6年07月02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肆仟元整。
4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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