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姜春富面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春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2MA31YN2Y29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浦城县南浦北路9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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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6〕211号
2026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建省浦城县南浦北路95-1号的浦城县姜春富面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该店店面面积约20㎡,现场有烤箱一台,搅拌机一台,打蛋机一台,陈列柜一台,现场有原料鸡蛋,已拆封使用的面粉等食品原材料;2、现场工作人员两名;3、该店现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4、现场柜台上有鱿鱼卷、小虾条油炸食品陈列销售,该店表示由现场进行制作销售;5、现场展示柜内有鸡蛋糕、瑞士卷、甜甜圈等面包展示销售;6、现场查验商家淘宝闪购平台店铺“好望角蛋糕”有4寸蛋糕、网红蛋糕、水果蛋糕、手绘蛋糕、天鹅蛋糕等蛋糕展示销售,4月累计成交金额377.72元。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增加热食类、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于2026年5月7日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6年5月8日、2026年5月25日、2026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6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美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其签字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2MA31YN2Y29,《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当事人为提升经营收入,擅自新增油炸鱿鱼卷、小麻花(现场所称小虾条实际上为小麻花)、蛋糕等热食类、糕点类食品经营项目,开展上述食品加工售卖活动,且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手续,具体违法事实如下:一、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自上饶市信江中路38-11号的信州区王记农产品经营部购进鱿鱼卷半成品一件重量20斤,购进单价115元/件,成本5.75元/斤;小麻花半成品一件重量25斤,购进单价155元/件,成本6.2元/斤,当事人有提供上述鱿鱼卷、小麻花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在店内加工区使用油锅将半成品油炸加工为成品对外销售,销售单价均为10元/斤,成本均价为6元/斤,至案发时,上述油炸食品累计销售额50元,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20(50-30)元。二、上述糕点皆为当事人采购放于店内销售。1、鸡蛋糕自富新路12号的浦城县蔡从桂食杂店购进,在店内线下销售;2、其余糕点(瑞士卷、甜甜圈等)通过拼多多线上平台采购后到店销售。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糕点采购记录及供货商资质。三、1、当事人自2024年6月份入驻饿了么平台售卖蛋糕,经饿了么平台运营主体浦城县烨赫餐饮配送服务部后台数据核查,2024年6月至2026年4月累计销售额为9025元;2、当事人自2025年10月份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售卖蛋糕,经美团平台后台数据核查,2025年10月至2026年4月累计销售额为6520元。涉案蛋糕总货值金额为15545元,扣去两个平台抽成14个点(2176.3元)及当事人提供的蛋糕原材料成本(11964.85元),违法所得1403.85(15545-2176.3-11964.85)元。综上,上述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15595元,违法所得共计1423.85元。
福建美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平台服务合同到期后,于2025年10月11日将当事人列入平台黑名单并通知其下线。2025年10月12日,第三方运营人员(微信号:wxid_3svt0gcjwxpp22)私自协助当事人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未取得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经营项目的前提下,将糕点类经营项目上传至美团平台,同时协助当事人加盟“麦香坊”连锁品牌,将店铺名称变更为“麦香坊好望角蛋糕店”。经福建美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核查,品牌方为北京麦香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及相关附件材料寄送至麦香坊注册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注销营业执照并停止营业。
经查询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当事人增加热食类、糕点类食品经营项目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各壹份,当事人询问笔录叁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主观承认;
3.现场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肆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拼多多平台糕点进货票据及商家资质截图各贰张,信州区王记农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及鱿鱼卷、小麻花进货票据各壹张,浦城县蔡从桂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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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