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微派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伦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5MAEEDHHC9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门古寺镇狮子岩村四组30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6〕64号
现查明:2025年6月,当事人以40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监督检验用于装卸转运货物。截至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仍在使用该叉车转运货物。该叉车铭牌标注的主要内容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许可证号:TS2510389-2019,型号:FD30自重:4420kg,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89201804048,准载荷中心距:500mm,额定起重量:3000kg,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房市监特令〔2026〕2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决定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