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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胖子鲜果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俊武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7MA381EU98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余干县玉亭镇东门小区(紫阳路3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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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余市监处罚〔2026〕147号
2026年6月5日,我局接公安线索移送,线索指出位于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东门小区紫阳路324号的余干县胖子鲜果涉嫌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5日进行现场核实,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肉干的进货凭据,检查现场时未发现该店有涉案肉干存货,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承认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行为属实,现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时代鲜果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公安移送的线索“以猪肉干虚假宣传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2026年6月11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当事人涉嫌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行为,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本)》第三编第一条【裁量基准】第二款、第五编第二条【裁量基准】第一项第2目”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75元; 3、处货值金额80%的罚款36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575元。
3600.00元
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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