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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印象江南餐厅(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昌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2MAD3TCQC8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浦城县兴华路369号永晖豪布斯卡商贸综合体3层308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6〕208号
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浦城县印象江南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所在的福建省浦城县兴华路369号永晖豪布斯卡商贸综合体3层308号商铺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冰柜内发现一盒“无骨鸡爪”,并对当事人“无骨鸡爪”在京东外卖平台的销售情况截图取证,确认其在售“无骨鸡爪”,相关情况为“已售五份”,单价为35元/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增加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于2026年6月2日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签字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6年4月在增加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情况下开始制售冷食类食品“无骨鸡爪”。当事人于2026年5月1日在京东外卖平台上架冷食类食品“无骨鸡爪”,截止至2026年5月22日共计销售5份(0.5斤/份),销售单价为35元/份,共计销售金额1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线下销售台账。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应供货商资质,上述“无骨鸡爪”系当事人从南平市建阳区将口王荣生卤鸭店处购进,共计购进10斤,进价为33元/斤(16.5元/份),据此认定,本案违法所得92.5元(175-16.5*5=92.5)元。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自行改正,停止制售冷食类食品,并当场对其京东外卖平台上的冷食类食品“无骨鸡爪”进行下架。 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活动。 经查询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当事人增加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该案现已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
-元
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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