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焕新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志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MA49ECYQ0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475号东江国际小区售楼部三楼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48号
本局认为,《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