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留意养生磨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翠芳 | 注册资本:3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303MADTRMGC41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南充市高坪区吉顺街9号(原吉顺街1幢1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高市监处罚〔2026〕857号
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在南充市高坪区吉顺街9号(原吉顺街1幢1层2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5月,当事人以22元/kg的价格购进炒瓜子5kg,以3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购货金额共计110元,未留存进货票据。上述炒瓜子2026年5月7日经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0.80g/100g,实测值1.0g/100g,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F2026A047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执法人检查时,该抽检批次炒瓜子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50元,获利40元。
鉴于当事人系食品小经营店,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且违法经营额较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2000.00元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