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密鸿凯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亚青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MA77AJAQ9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科苑城12#高层5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47号
1.增值税发票发面 2017年7月14日,你公司在与哈密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无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哈密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已下简称顺兴劳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57142.86元,税额2857.14元,价税合计600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当知道并受让了殷东兵非法取得的顺兴劳务开具的1份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你公司2017年实际控制人朱某金笔录3页;顺兴劳务相关资料复印件3页,共同证实你公司与顺兴劳务之间无真实劳务业务,真实的劳务由殷东升和殷东兵提供。 2.企业所得税方面 2017年7月14日,你公司将取得的1份不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000.00元,计入销售费用并在所述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6年6月30日,你公司已取得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26652000000649610191、26652000000655105261,金额:59405.94元,税额:594.06元,价税合计6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已计入销售费用的60000.00元准予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本次检查不做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同“增值税发票方面”所列证据; 证据2: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记账凭证,证实你公司取得顺兴劳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计入销售费用。 证据3: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已计入销售费用的60000.00元准予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本次检查不做调整。
其他违法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