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滇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清燕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55511882X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77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2025)云0102民初91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陈**
昆明大滇医院有限公司,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8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荆州市扬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大滇医院有限公司,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3
2021-10-26
(2021)云0102民初17233号
劳动合同纠纷
昆明大滇医院有限公司
张*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1
(2025)云0102民初91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陈**
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8
(2025)云0102民初91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陈**
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6
(2025)云0102民初91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陈**
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荆州市扬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5
2024-09-30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荆州市扬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1
2025-09-02
(2025)云0112民初14784号
追偿权纠纷
昆明大滇医院有限公司;后芊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241号
经查,针对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号期间开展的四项诊疗项目中未按照《云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要求收取费用,存在重复收费问题,核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在开展诊疗项目“经皮选择性动脉置管栓塞术”时重复收取“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项目费用。当事人提供了《行血管介入手术时收取“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费用》材料,说明重复收费总共涉及272人次,收取费用总计131100元,其中基本统筹违规金额93763.72元,大病违规金额22636.69元,涉及违规医保金额共计116400.4元,患者个人支付自费费用共计14699.6元。 2.当事人开展诊疗项目“血气分析”时重复收取了“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项目费用。当事人提供了材料《开展血气分析时同时收取“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费用》说明重复收费总共涉及411人次,收取费用总计1680元,其中基本统筹违规金额1237.88元,大病违规金额273.01元,涉及违规医保金额共计1510.9元,患者个人支付自费费用共计169.1元。 3.当事人在开展“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项目时重复收取了“椎管内置管术”项目费用。当事人提供了材料《开展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时同时收取“椎管内置管术”费用》说明重复收费总共涉及15人次,收取费用总计1425元,其中基本统筹违规金额1002.15元,大病违规金额253.65元,涉及违规医保金额共计1255.9元,患者个人支付自费费用共计169.1元。 4.当事人在开展“经血管介入治疗”项目时重复收取了“局部浸润麻醉”项目费用,当事人提供了材料《收取“经血管介入治疗”费用同时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用并进入医保结算》说明重复收费总共涉及86人次,收取费用总计957元,其中基本统筹违规金额684.26元,大病违规金额165.23元,涉及违规医保金额共计849.5元,患者个人支付自费费用共计107.5元。 当事人在上述四项诊疗项目中重复收费金额共计135162元,涉及违规医保共计120016.7元,患者个人支付自费共计15145.3元,涉及784人次,故违法所得共计为135162元。当事人称涉及违规使用医保资金已全额退回医保基金,涉及患者个人支付费用当事人正在退费中,截止2026年5月15日,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称,已退费7人次,共计577.95元,未退费用14567.35元。 经查,针对当事人碘海醇注射液的进出库记录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累计采购入库碘海醇注射液2380瓶,并提供了购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2023年1月1日以前当事人碘海醇注射液账面结余52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出库2418瓶,系统结余14瓶,实际库房内结余27瓶,实际盘点剩余库存比系统中库存多13瓶,实际累计结账使用2419瓶(含门诊使用28瓶),出库与结账相差﹣1瓶。针对实际盘点剩余库存比系统中库存多13瓶的情况,当事人称是药房工作人员出库后未及时进行再次入库的流程,还有药品在储存摆放中未统一摆放,造成某次盘点中未找到,后续盘点中又将该药品纳入盘点,造成库存盘点大于系统中剩余数量的情况。针对出库与结账相差﹣1瓶的误差的情况,当事人称是因为药房工作人员月度盘点时的数字记录失误。 经查,针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特种设备行为,调查情况如下: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昆明大滇医院有限公司三楼检验科,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登记证编号为:容17滇A00756(23)、设备代码21703100520183217,未粘贴特种设备检验标识。当事人现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表明该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21年3月2日,首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3年4月23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称在2026年5月13日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该设备,并向特检院报检,在2026年4月4日至2026年5月13日之间,使用该设备对检验标本进行灭菌。当事人提供了《昆明大滇医院2026年检验科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使用、灭菌情况记录》,材料中记录有(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5月13日)的使用情况。在2026年4月23日到期后分别于2026年4月25、5月4日、5月12日、5月13日使用了4次该设备。当事人现已向特检院报检该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警告; 2.针对当事人重复收费15145.3元的行为,处违法所得金额0.5倍的罚款,罚款7572.65元,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10084.25元。 3.针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7656.9元,上缴国库。
37572.65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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