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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凯农塑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双成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1MA6K6TGN8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设备7号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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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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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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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应急罚〔2026〕5号
2025年12月8日昆明凯农塑业有限公司员工李厉花在工作期间发现8号织布机编网线发生断裂后上前开展编网线连接修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其右手手臂被卷入8号织布机两滚筒之间,身体随之提起悬于半空。后在车间巡查的毛双成发现该险情,立即呼叫在车间工作的罗永治、张顺坤二人协同救助后将其送至嵩明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杨林经开区管委会、县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12·8”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昆明凯农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双成、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敖金财、员工罗永治和张顺坤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事故调查程序,召开了事故分析会和事故报告审查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县政府批复结案。根据2026年4月21日嵩政复〔2026〕42号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凯农塑业有限公司“12·0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由嵩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昆明凯农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双成和安全管理人员敖金财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昆明凯农塑业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毛双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其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全面落实主要责任人管理责任,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的规定。敖金财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制止员工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职责的规定。
(一)对昆明凯农塑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二)对法定代表人毛双成处2024年收入(2024总收入36000元人民币)40%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144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罚款。(三)对安全管理人员敖金财处2024年收入(2024总收入36000元人民币)20%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罚款。
567600.00元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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