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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若谷草堂食补磨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海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TTUY9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三路100号国税局正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40号
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和2022年10月18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在蕲春县漕河镇三路税务6号门面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制作好的散装阿胶糕1袋,现场称重为435g,该阿胶糕由食品原料枸杞、核桃、芝麻添加OTC国药准字的东阿阿胶?制作而成。现场检查同时发现:东阿阿胶?2盒,生产企业名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7021368,1盒生产日期20230208,有效期至20280207,已开封使用三分之一,1盒生产日期20230508,有效期至20280507。当事人制作的阿胶糕以796元/kg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检查时,还未销售,故货值金额为346.2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在食品原料中添加药品制作阿胶糕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OTC国药准字东阿阿胶?2盒; 2、没收阿胶糕435g; 3、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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