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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付氏源祥农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青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43DD1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永利大道223号D栋一楼牛羊肉30-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203号
当事人在太平洋农贸市场内D栋一楼牛羊肉30-31号摊位从事牛肉产品经营活动,并于2019年9月起租用市场内A栋6楼冷库冰5号库作为储存牛肉产品的场所,检查现场冷库温度为-18.6℃。 2026年4月13日,本局在当事人储存待售牛肉产品的冷库中发现部分牛肉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现场清点称重,超过保质期的牛肉产品共计10箱(合计226.6千克),涉及2个品牌(“庖丁佳”、“伊赛牛肉”)3个品种(冻牛脖骨、冻带肉小燕翅、冻牛腱筋)。10箱牛肉产品标称的保质期均为“12个月”、储存条件均为“-18℃以下冷冻”,其中“庖丁佳”冻牛脖骨3箱(标签生产日期均为2024.8.1,重量规格分别为17.6千克、18.1千克、20.9千克),“庖丁佳”冻带肉小燕翅1箱(标签生产日期2023.6.22,重量规格为20千克),“庖丁佳”冻牛腱筋1箱(标签生产日期2025.3.31,重量规格为25千克),“伊赛牛肉”冻牛腱筋5箱(重量规格均为25千克,标签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12.4、2024.12.7、2024.12.25、2024.12.27、2024.12.31)。 为查明现场发现的牛肉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本局对涉案牛肉产品按抽检规定取样8份23.5千克,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6年5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果均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河南省国润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购进冻牛脖骨3箱56.6千克,价格28元/千克;于2023年6月23日购进冻带肉小燕翅1箱20千克,价格26元/千克;于2025年4月1日购进冻牛腱筋1箱25千克,价格54元/千克;从河南伊赛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底至2025年1月初购进“伊赛牛肉”冻牛腱筋共5箱125千克,价格54元/千克。上述过期牛肉产品的进货金额为10204.8元。 经询问当事人,上述产品是放在冷库待售给餐饮单位或其他零售商,冻牛脖骨一般销售单价30元/千克,冻带肉小燕翅一般销售单价30元/千克,冻牛腱筋一般销售单价60元/千克。上述过期产品的货值为11298元。 经询问当事人,调取有关进货材料,调取供货商情况说明,本案涉案超过保质期牛肉产品的进货数量和现场查获的数量一致,未实际售出,本案违法所得为0。 当事人上述涉案牛肉产品外包装均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符合肉类产品有关法规要求。 当事人上述“庖丁佳”品牌产品进货材料(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齐全,“伊赛牛肉”品牌产品进货材料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其他材料,其也未建立上述牛肉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牛肉产品10箱,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牛肉产品10箱;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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