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宝格达蒙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国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22MA0QG6DL9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华侨园小区4号楼2单元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莫市监价监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莫旗尼尔基镇宝格达蒙餐店经营场所点菜柜、酒柜等商品展柜内的所有食品均无商品标价签,此行为被执法人员2026年6月30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莫市监价监责改〔2026〕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已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和途径。
责令改正期届满后,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点菜柜、酒柜等商品展柜内的所有食品仍无商品标价签,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未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
截至被检查之日,经当事人代理人口述,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一直按规定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因时间过久商品标价签褪色、破损等原因,2026年6月28日将所有商品标价签撤掉后未及时粘贴,期间无消费者到店就餐,销售冰红茶饮料6瓶和汾酒1瓶,无多收价款情况,未发生价格消费争议,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表示立即整改,规范经营。
案件调查过程中,经营者提出消费者进店消费可扫码点餐,电子菜单中体现了所点菜品及其他商品的价格,认为电子菜单可以替代商品标价签。经研析,扫码点餐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手段,而明码标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收费行为的规范,二者有本质区别,不提替代。
综上,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明码标价行为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知识产权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