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姚忠超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忠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4MA4DPLF64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南漳县长坪镇长坪街5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6〕9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从襄阳合盛源粮油有限公司采购上述散称玉米面19袋,于3月6日退货11袋,2026年4月3日采购2袋,当事人自查因库房储藏环境受潮,通风不良,导致散称玉米面检出玉米赤霉烯酮。2026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无库存。2026年4月23日至5月27日期间散称玉米面累计销售数量为57.5kg,销售金额为342.7元,玉米面采购价为75元/袋(25kg/袋)单价:3.0元/kg,计:172.5元,散称销售单价为5.96元/1kg,货值金额57.5kgx5.96元/1kg=342.7元,342.7-172.5=170.2元;违法所得170.20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0.20元;
2、罚款:10000.00元;
3、罚没款合计:10170.20元。
10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