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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紫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发曾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2588582469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辉县市常村镇王村铺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6
(2023)鲁1311民初718号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辉县市紫东食品有限公司,彭**,罗庄区碑楼食品商行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2
2021-03-17
(2021)豫0782行初6号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辉县市紫东食品有限公司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2
2023-03-06
(2023)鲁1311民初718号
民事案由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紫东食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22
2022-05-17
(2022)豫0703知民初1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辉县市紫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17
2020-12-24
(2020)豫0702行初223号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辉县市紫东食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216号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更衣室无干手设备和经营场所经营环境未保持整洁,现场要求当事人改正,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存在通风设施损坏、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5年10月22日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常责改〔2025〕37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通风设施损坏、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现场要求当事人立即更换通风设施和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检查情况重新制作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又一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上岗工作,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将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6月9日日常监督检查。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6月9日,经我局审批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涉嫌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其法定代表人曹发曾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制作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张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告知当事人应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5年10月22日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常责改〔2025〕37号)。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重新制作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再次告知当事人应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又一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将2025年10月22日局执法人员对其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6月9日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告知其应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仍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截止目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本案于2026年6月9日开始调查,至2026年6月15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批准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的情况; 3、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2025年8月7日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5年10月22日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我局下达责令改正的情况以及我局202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制作《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的情况; 4、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又一次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我局202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制作《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6月9日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法定代表人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3000元。
130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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