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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宏芳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2MA06GJ802R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东南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1421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东南街村经营的门店处从事文具用品零售和食品零售。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从一自称南孚电池经销商的推销员处以1元/粒的价格购进“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60粒,以1元/粒的价格购进“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60粒,放于店内进行销售,一共花费120元,售价均为1.5元/粒。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所售的“南孚聚能环电池”为合法取得,现在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南孚聚能环电池”经南孚牌电池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胡玉武)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售出27粒、“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未售出。本案违法经营额180元(1.5元/粒×60粒+1.5元/粒×60粒=180元),违法所得40.5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构成要件。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33粒和“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60粒;2.罚款270元;3、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27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2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1421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东南街村经营的门店处从事文具用品零售和食品零售。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从一自称南孚电池经销商的推销员处以1元/粒的价格购进“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60粒,以1元/粒的价格购进“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60粒,放于店内进行销售,一共花费120元,售价均为1.5元/粒。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所售的“南孚聚能环电池”为合法取得,现在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南孚聚能环电池”经南孚牌电池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胡玉武)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售出27粒、“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未售出。本案违法经营额180元(1.5元/粒×60粒+1.5元/粒×60粒=180元),违法所得40.5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构成要件。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33粒和“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60粒2.罚款270元3.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27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