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6MABM3D3N6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崇德东路文屏嘉苑北门二楼2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7
(2023)甘0826民初8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静宁县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静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1
2023-11-27
(2023)甘0826民初8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某产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5
2023-06-01
(2023)甘0826民初8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靳**、静宁县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市监罚〔2024〕45号
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成立,主要为**县除北环路、中街、教育园区之外的区域提供供暖服务。成立后接管了我县原热力公司、新*公司、宏*公司、宏*公司等供暖区域,并按以上公司收费底册的供暖面积(建筑面积减去楼梯面积)计收采暖费。2023-2024供暖季,当事人在计收滨河花园B区、成纪名居、成纪茗苑二期、成纪茗苑三期、德馨居、鼎邦嘉苑公寓、东霖嘉园、恒达幸福家园、建兴山水城一期、建兴山水城二期、南关小区、麒瑞苑A区、麒瑞苑B区、瑞东嘉苑、润嘉国际、颐馨园C区等16个新接入区域采暖费时,未按照静宁县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静价发〔2008〕30号)规定减去楼梯面积计算收取,也未与正常供热的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仅与复热用户签订了《恢复供热申请书》,与停暖用户签订了《停暖协议书》,其中也未约定采暖费的计收方式。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通知当事人7日内提供以上16个小区供暖面积、楼梯面积以及2023-2024年度供暖季截止2023年12月13日15时多收金额明细数据。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提供了《静宁县**能源产业有限公司2023-2024供暖季多计收供暖面积、金额明细表》,经计算共多收以上小区住户15974.34平方米采暖费共计319486.74元。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与以上16个小区测绘图比对核实,当事人2023-2024年度供暖季截止2023年12月13日15时,多收建兴山水城等16个小区15974.34平方米采暖费共计319486.74元。
另查,当事人为静宁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当事人登记住所为: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东路文屏嘉苑北门二楼***室,与实际经营场所:静宁县**路108号(静宁县第*幼儿园隔壁)不符,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责令其于30日内改正,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向我局报送了情况说明:由于成立时当前实际经营场所不属于静宁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是以静宁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登记,现当前实际经营场所已建设完毕,准备在项目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后向我局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静市监责退〔2023〕13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319486.74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我局报送了《关于<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的回复》(静昇暖能源发〔2024〕3号),制定了关于多收建兴山水城等16个小区采暖费的退款方案,计划将本采暖季多收的费用累积并抵扣相应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下一供暖季取暖费。我局要求:对于租房者或者房产已经过户的业主,如有需要当事人当场退还多收价款的,应予以当场退还,但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对于该退款方式未予认可,未以任何渠道对以上两种退款方式进行公告,也未以任何形式退还多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采暖费。
对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319486.74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19486.74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638973.48元,大写陆拾叁万捌仟玖佰柒拾叁元肆角捌分整。
319486.74元
静宁县市场监管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