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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金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攀西国贸家佳平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13401MAE1NWK2XA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宁远大道2号攀西国际商贸城1号楼商业广场负一层001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凉市监处罚〔2026〕1号
2025年11月7日收到质量监管科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凉市监移[2025]01号),内容显示,经检验,西昌金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攀西国贸家佳平价超市销售的电热水壶(标称生产单位:广州市旺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蔻驰,规格型号:KC-0309)耐潮湿、非正常工作、结构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9-2008标准。电子灭蚊拍(标称生产单位: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乐雪儿,规格型号:LXE-8819)结构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76-2008标准。\n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冯璐、陈鑫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在售涉案产品。现场依法对电子灭蚊拍(LXE-8819乐雪儿)1个、电热水壶(KC-0309寇驰)1个进行扣押,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凉市监强制〔2025〕1号)、《财物清单》(凉市监强制〔2025〕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凉市监强限提〔2025〕1号),当事人确认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n经查,当事人于4月27日从成都源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购入,5月3日入库电热水壶(标称生产单位:广州市旺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蔻驰,规格型号:KC-0309)6个,进货价26元/个,销售价49元/个,会员价39元/个,2025年6月27日抽检了2个(以会员价39元/个购买),备样封存1个,于2025年8月24日退回商家3个。于4月27日从成都源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购入,5月3日入库电子灭蚊拍(标称生产单位: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乐雪儿,规格型号: LXE-8819)15个,进货价29.5元/个,销售价49元/个,会员价39.5元/个,2025年6月27日抽检了1个(以会员价39.5元/个购买),备样封存1个,于2025年8月24日退回商家11个,以会员价售出2个。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在销售场所针对涉案产品张贴召回声明,截至目前无人申请退货。\n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水壶和电子灭蚊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对货值金额进行计算,因当事人抽检买样价格和已销售的涉案产品价格均按会员价结算且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大部分产品均按会员价计算,本案中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以销售会员价进行计算,确定电子灭蚊拍标价为39.5元,电热水壶标价为39元。货值金额共计826.5元(大写:捌佰贰拾陆元伍角整)。本案中已销售产品较少且难以计算经营成本,故违法所得计算不扣减经营成本,违法所得为电子灭蚊拍3个*(标价39.5元/个-进货价29.5元/个)合计30元,电热水壶2个*(标价39元/个-进货价26元/个)合计26元,共计56元(大写:伍拾陆元整)。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位成都市源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子灭蚊拍检测报告、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CCC认证说明,电热水壶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广州市旺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未提供电热水壶质检报告。
1.没收涉案产品电热水壶1个、电子灭蚊拍1个;\n2.没收违法所得56元(大写:伍拾陆元整);\n3.处罚款人民币1057.92元(大写:壹仟零伍拾柒元玖角贰分整)。
1057.92元
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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