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隆城广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际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077033468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合同纠纷
湖北省隆城广告有限公司
武汉勇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英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9
合同纠纷
湖北省隆城广告有限公司
武汉勇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英山县人民法院
2
2024-05-29
(2024)鄂1124民初4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北省隆城广告有限公司
祝**
裁判文书
英山县人民法院
3
2024-03-04
合同纠纷
湖北省隆城广告有限公司
祝**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英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17
2024-05-28
(2024)鄂1124民初4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北省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8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150号
当事人未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其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