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八金涮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3MAE42DQ83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开发区祥阁花园G区2号-7号车库商业住宅楼2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591号
2025年5月4日至2026年7月2日,当事人制作的纸质菜单上显示的“V型蟹腿”实际为“盛兴华模拟V型蟹腿”,不含蟹肉成分,涉案“V型蟹腿”是当事人从大庆高新区正大食品专卖店购进的,购进进货价格为15元/袋,销售价格为18元/份(每份一袋),期间销售涉案食品50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货值金额为18元/份*50份=9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3元/份*50份=150元。
2025年2月5日,当事人从哈尔滨市道外区佳家得调料商行购进“海底捞清油火锅底料(餐饮装)”2件(每件150元,每件5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后厨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清油火锅底料(餐饮装)”3袋正在使用。当事人称涉案食品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用于增加火锅辣度,涉案食品不单独销售。故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30元/袋*3袋=90元。
1.警告;2.没收涉案产品“海底捞清油火锅底料(餐饮装)”3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3.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