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洪山区楚材蔬菜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盛楚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9PHY5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立信生鲜大超市一楼B36-37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21号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6年3月26日在“佳合商行(营业执照: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佳合蔬菜商行,地址: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北三区8号)”购进涉案抽检批次红线椒约3箱,并于2026年3月27日抽检过程中填报了《农产品溯源信息表》。因购进时未留存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无法准确说明该批次红线椒的实际购进数量与采购金额。2026年6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被抽检批次红线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了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因。 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佳合蔬菜商行进行核实,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佳合蔬菜商行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确认当事人2026年3月26日在其店内采购了红线椒。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向抽检人员销售3.175千克,单价为16元/千克,金额共计50.8元,剩余的涉案批次红线椒已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能查实的违法所得为50.8元。 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涉案农产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2026年7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被抽检批次红线椒,未收到食用该批次红线椒导致不良健康后果的反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自由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50.8 元; 三:罚款人民币 2000 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050.8元。
2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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