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水天温泉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戚志达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1589622338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惠兰园小区F01-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2
2014-05-19
(2014)呈民初字第52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冯**与昆明水天温泉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834.86元
民事案件
2
2014-10-16
2014-10-16
(2014)昆民三终字第432号
民事案由
昆明水天温泉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82700.6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于2011年度购买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小区F01-2号商铺后,于2012年02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后从事洗浴服务及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于2023年11月1日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烟草制品零售;于2025年05月21日延续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8年从昆明电脑城购买电脑后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洗浴服务经营活动的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及提供棋牌室、影视厅、台球、儿童乐园、电动游戏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的情况下售卖保健食品的情形,属超许可范围经营保健食品,但新增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已被原许可项目涵盖,风险因素未发生变化,保持原有风险等级;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未在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形,属超经营范围经营;当事人未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行为,责令改正。
三、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电脑共计22台,是从昆明电脑城(因时间过长当事人记不清具体店名)购买并现场组装的兼容电脑。当事人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的22台电脑只有一种配置:CPU:Intel i5-9400F,内存:金士顿16G主板:七彩虹,显卡:七彩虹RTX 1660,电源:爱国者G500额定500W,显示器:AOC,散热器:处理器自带散热,以上电脑均无内置硬盘,但具有内存储器,为可以外接或内置外围设备组成信息处理系统的网络计算机,上述电脑未标注任何品牌和型号、无3C认证标志。因当事人不能提供22台电脑的购货发票,当事人估价货值金额:8.8万元。因当事人在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中未单独收费及做帐,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公告》(2023年36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计算机(0901)的描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号)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96号)。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电脑不符合现场组装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组装的电脑属于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的情况下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第(一)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形下,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棋牌室、影视厅、台球、文艺演出、儿童乐园、电动游戏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组装电脑)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