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曲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海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00MADKLWKQ0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米家村公路西南三街东数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开处罚〔2025〕47号
经查,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曲便利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及当事人的询问陈述,上述烟草制品的经营总额为2045.00元。当事人称上述烟草制品是从市内其他超市购进,无法提供进销货记录,被查获时还未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00.00元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辽市知识产权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