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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汁道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志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8MA19MAWQ0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育德家园19号楼00单元01层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当事人后厨待使用的藤椒底料,生产商为潍坊润吉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禹王北街与长松路交叉口齐鲁东篱健康产业园院内 2 号楼,执行标准为 Q/WRNK 0002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SC10337070301622,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保质期10 个月,已于2025年10月14日超过保质期。 该产品由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从健晟供应链平台以 15元/袋的价格购进,共计30袋,系其经营藤椒锅底的核心原料,日常持续加工销售。截至2026年5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底料已使用25袋,累计制作藤椒锅底100锅,销售单价8元/锅;剩余5袋存放于后厨操作区随手可取的待使用位置,未标注过期警示,未单独存放隔离。 当事人述称该批次底料过期后未再用于加工销售,但无法提供对应时段的销售台账、后厨领料记录、产品停用说明等有效证据,亦无法合理解释过期原料长期留存于操作区待使用位置的原因。结合当事人经营持续性、原料存放状态及举证情况,足以认定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藤椒底料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加工经营。因无法精准区分保质期内与过期后的销售数量,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于案发当日启动整改,建立库存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形成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是否有涉案物品的有关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汁道火锅主体资格。 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情况。 4、雷立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权限; 6、代理人范广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涉案物品照片2张,证明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有关事实。 8、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报告及时定期检查,定期清理,并做好数据记录。 9、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齐梅市监强制〔2026〕HF52501号)及财物清单(〔2026〕HF52501号),证明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0、订货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单价、进货金额的事实。
1、没收藤椒底料5袋;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
2026-08-06
2
齐梅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当事人后厨待使用的藤椒底料,生产商为潍坊润吉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禹王北街与长松路交叉口齐鲁东篱健康产业园院内 2 号楼,执行标准为 Q/WRNK 0002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SC10337070301622,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保质期10 个月,已于2025年10月14日超过保质期。 该产品由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从健晟供应链平台以 15元/袋的价格购进,共计30袋,系其经营藤椒锅底的核心原料,日常持续加工销售。截至2026年5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底料已使用25袋,累计制作藤椒锅底100锅,销售单价8元/锅;剩余5袋存放于后厨操作区随手可取的待使用位置,未标注过期警示,未单独存放隔离。 当事人述称该批次底料过期后未再用于加工销售,但无法提供对应时段的销售台账、后厨领料记录、产品停用说明等有效证据,亦无法合理解释过期原料长期留存于操作区待使用位置的原因。结合当事人经营持续性、原料存放状态及举证情况,足以认定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藤椒底料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加工经营。因无法精准区分保质期内与过期后的销售数量,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于案发当日启动整改,建立库存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形成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是否有涉案物品的有关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汁道火锅主体资格。 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情况。 4、雷立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权限; 6、代理人范广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涉案物品照片2张,证明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有关事实。 8、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报告及时定期检查,定期清理,并做好数据记录。 9、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齐梅市监强制〔2026〕HF52501号)及财物清单(〔2026〕HF52501号),证明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0、订货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单价、进货金额的事实。
1、没收藤椒底料5袋;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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