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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巨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礼梁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6P2T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25幢10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3
(2025)粤0118民初4004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李**
广州巨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程**,郑**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6﹞594号
现查明,当事人是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当事人从浙江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购进单价1624元/台,于2024年10月31日销售给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许麟威助动自行车商行,销售单价1820元/台。2025年7月30日,本局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告知函,显示当事人销售给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许麟威助动自行车商行的2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当事人认可销售情况和报告结果。当事人从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台小牛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62Z),购进单价3150元/台,于2025年6月20日销售给广州小牛犇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价3170元/台。2025年8月7日,本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当事人销售给广州小牛犇犇贸易有限公司的1台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当事人认可销售情况和报告结果。当事人从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台小牛牌电动自行车,购进单价2617.3元/台,于2025年6月27日销售给广州汇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价2637元/台。2025年9月10日,本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当事人销售给广州汇愿贸易有限公司的3台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当事人认可销售情况和报告结果。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为14721元,违法所得为471.1元。另查明,当事人从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台小牛牌电动自行车,其中2台购进单价1372元/台,另1台购进单价1960元/台,于2025年3月19日销售给广州小牛犇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价均为1588元/台。2025年8月7日,本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销售的3台小牛牌电动自行车未配备蓄电池和充电器。当事人确认售出时未配备蓄电池和充电器。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为4764元,违法所得为60元。
本局认定: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7466Z,TDT162Z,TDR96Z)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符合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没收违法所得471.1元;3.罚款23600元。二、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8Z)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2400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2.没收违法所得531.1元;3.罚款26000元
26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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